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的函
闽国资函产权〔2022〕309号
各设区市国资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国资局,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减免房屋租金政策,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对照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同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扶持若干政策措施任务分工的函》(闽发改营商函〔2022〕417号)通知精神,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承租国有房屋的,从2022年9月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共计4个月(此前若已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减免1个月)。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托育服务机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累计享受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
二、2022年底前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区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租时间到2022年底不足3个月时,减免房屋租金在前期普遍减免3个月基础上,可采取退还租金或明年租金抵扣的方式减满6个月。
三、进一步排查减免租金政策贯彻情况,主动对接服务承租户,切实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户。同时要积极鼓励“二房东”减免对应的转租差价,努力为承租户排忧解困。
福建省国资委
2022年11月21日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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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维护单位: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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