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做好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传发〔2022〕68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核申请材料
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第(二)(三)项材料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引用的,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严格实行告知承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各地要加强对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对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场所,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书面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救援等部门,并将书面通报归档备查。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全省治安系统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十条规定>的通知》(闽公综〔2020〕185号),严把受理、审查关,主动告知廉洁审批相关内容并提供“廉洁审批告知书”。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严禁涉企违规收费的通知》(闽公综〔2020〕159号)要求,做到“七个严禁”,绝不允许利用行政审批和监管管理职权吃拿卡要,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20〕177号)不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学习并将有关精神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及审批岗位相关民警,并抓紧修改服务指南等,抓好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治安总队。
附件:1.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承诺书
福建省公安厅
2023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国家及各省市发展改革委
本省设区市发改委系统
省直厅局单位
主办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维护单位: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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