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3-04-03 19:27 来源:福建省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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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15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办法》是构建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支撑。固定污染源是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固定场所、材料、产品、设备和装置等重要载体,建立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通过污染源排放状况的自动监控,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客观趋势,也是加强政府环境治理监管责任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责任的必然要求。但随着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现行我省污染物自动监控管理政策已无法适应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新形势和新要求,新出台的大气、水、固废、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也较为原则、分散。为此,通过制定《办法》全面系统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有利于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

  (二)制定《办法》是持续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深入,特别是2019年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要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新型执法模式。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在实践中创新推广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在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的同时,也减轻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的干扰。为此,通过制定《办法》有利于真正做到环境执法“无事不扰”“违法必究”,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合法经营、守法运营。

  (三)制定《办法》是推动环境执法科学精准高效的重要途径。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在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通过现代物联传感、通信、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实现对污染物排放的实时、在线、不间断的全过程监控,促进环境监管执法模式由传统现场检查向数字化、集成化转型。为此,通过制定《办法》统一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管的标准尺度,有利于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精准执法”体系,打通污染源自动监管用于环境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4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装联网、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一)关于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职责分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为了进一步厘清自动监控领域中监管部门、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等各方责任,《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二是明确了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三是明确了排污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第七条)。

  (二)关于实行自动监控名单制度。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作了相应规定,但存在交叉重复、不一致的情形,导致安装主体不明确。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为此,《办法》规定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纳入本辖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第九条)。

  (三)关于设备联网验收和运行保障。对自动监测设备联网验收是加强日常运行管理的重要一环。《办法》规定:一是排污单位按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采取视频监控和用电用水用能监控措施,形成以自动监控为主、视频过程监控为辅的非现场执法模式(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二是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后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开展自主验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确保监测数据有效传输;设备主要装置或核心部件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验收并备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是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运行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当设备发生故障情况时应当采取手工监测、如实标记异常情况等措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监管应用。自动监控作为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抓手,关键在于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判定和结果应用。为此,《办法》规定:一是通过计量检定合格或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收集上传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作为环境执法监管的证据(第二十五条)。二是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可分别认定其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第二十六条)。三是细化了排污单位、运维单位稀释排放、人工干扰采样等6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认定情形,明确有关部门对此应依法取消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

  (五)关于违法行为处罚。近年来,污染源自动监控领域已是环境违法行为频发的领域之一。《办法》紧密衔接上位法,结合执法实践需要,创设了未按规定实施视频监控和用电用水用能监控措施、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异常情况未处理、管理台账不规范等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违法行为严查严罚,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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