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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闽政〔2017〕21号)未包含海水淡化项目,目录中明确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如海水淡化项目中不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内容,建议该项目的管理参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闽政〔2017〕45号)第八条“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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