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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2010年)的规定,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由项目审查机关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因此,某工程咨询单位能否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决定,但节能审查机关应对有关机构、专家的资质、资格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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