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评聘入库与解聘出库机制,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升评标工作质量,我委牵头对《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较2017年的《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比,由五章33条增加至七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二是专家征集和选聘(第三条至第十条),明确专家聘用程序。
三是专家抽取和使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专家抽取程序和抽取方式。
四是专家履职考核(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一标一评”和年度履职考核的计分方式,明确评标出勤、教育培训、请销假等情况的结果运用。
五是专家库的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一人一档”管理以及暂停、解聘出库等情况。
六是责任追究(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规定专家及其他人员责任追究情形。
七是附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明确文件施行日期、有效期。
正文后三个附件分别是评标专家抽取流程、评标专家评标履职评价标准和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标准。
三、范围期限
《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发改法规〔2017〕104号)、《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闽发改法规〔2020〕686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0591-883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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