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5-05474
- 文号:闽发改规划〔2015〕446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5-07-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规划〔2015〕446号
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5〕222号)精神,现将《方案》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福州市、长乐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对《方案》的批复精神,更好发挥长乐人文优势,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创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机制体制,积极探索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发展道路,全力建设国际化航空滨海生态新城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为工业发达地区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道路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请福州市、长乐市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试点工作,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是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主要任务,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三是及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重研究试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请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长乐市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在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实施、资金项目安排、人才培养引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省政府批复精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进展评估。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批复
2.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规划〔2015〕446号
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15〕222号)精神,现将《方案》印发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福州市、长乐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对《方案》的批复精神,更好发挥长乐人文优势,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大力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着力创新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机制体制,积极探索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发展道路,全力建设国际化航空滨海生态新城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为工业发达地区中小城市新型城镇化道路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请福州市、长乐市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试点工作,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一是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二是按照《方案》确定的目标主要任务,抓紧推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三是及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注重研究试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请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长乐市城镇化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在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实施、资金项目安排、人才培养引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省政府批复精神,加强对《方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和进展评估。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福州市、长乐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
附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的批复
2.长乐市推进港城联动、产城融合建设滨海生态城市试点方案.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