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4-00405
  • 文号:闽发改区域〔2024〕55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2-0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下达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12-06 11:03

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发改委,平和县、仙游县、泰宁县、建宁县、清流县、连城县、长汀县、漳平市、上杭县、松溪县、浦城县、柘荣县、寿宁县发改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下达我省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安排我省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2446万元。经研究,现将资金分解下达(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支持范围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应尽量简化发包程序、依法不招标。对于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项目承接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作项目业主,将项目灵活发包给县乡两级政府乡村建设公司或劳务公司、村级劳务合作社或村劳务公司(强村公司、共富公司)、村民理事会等,由上述主体直接组织当地群众开展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

  三、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要严格落实《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地方发改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四、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五、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市、县级发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相关项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严禁将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确保计划分解和资金下达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要求,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落实好相关指标,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我委将开展定期调度、在线监测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核查情况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附件:

  1.福建省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资金分解表

  2.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发改委,平和县、仙游县、泰宁县、建宁县、清流县、连城县、长汀县、漳平市、上杭县、松溪县、浦城县、柘荣县、寿宁县发改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下达我省2025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安排我省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2446万元。经研究,现将资金分解下达(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以工代赈资金支持范围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二、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应尽量简化发包程序、依法不招标。对于依法不招标的以工代赈项目,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化项目承接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作项目业主,将项目灵活发包给县乡两级政府乡村建设公司或劳务公司、村级劳务合作社或村劳务公司(强村公司、共富公司)、村民理事会等,由上述主体直接组织当地群众开展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

  三、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要严格落实《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确保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达到30%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地方发改部门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四、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全面借鉴近年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全面拓展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新赈济模式。

  五、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市、县级发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实施相关项目,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严禁将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确保计划分解和资金下达后能够立即开工建设。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要求,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对照绩效目标表(见附件2)落实好相关指标,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我委将开展定期调度、在线监测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核查情况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附件:

  1.福建省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资金分解表

  2.2025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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