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指南:经省政府批准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总体要求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9-01 17:42

第一节 管护标准

  坚持建管并重,注重源头预防,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的目标。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全部纳入管护范围,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定期维护,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效益。

  一、小型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堰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运行安全正常。

  二、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三、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四、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五、田间道路设施。田间道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石、砖完好平直,无杂草,无杂物,保持畅通,路碑、标志保持完好无损,清洁卫生。

  六、农田林网。要做到定期修剪,适时浇水,缺额补栽,跌倒扶正,当年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

  七、灾毁修复。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及时统筹安排灾毁修复专项资金,对因受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影响受损严重的田间基础设施给予修复,确保恢复至灾毁前状态。

第二节 管护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县级农业农村(农林水)局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承担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后监管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根据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完工后一年内(保修期)仍由项目施工单位管护,保修期满后再交由项目乡镇、村管护。管护实施主体要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高标准农田建成后未流转的,由村委会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村委会选定管护人员数量,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酌情确定。村委会可从村组干部和有一定农田设施管理经验的村民中择优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委托代管、第三方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

第三节 管护任务

  一、管护设施。各地各部门建成并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及“十四五”期间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均应纳入管护范围。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重点加强项目灌排系统、农田防护、田间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等工程的管护,确保项目区灌排通畅、田间道路完好通达、各类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好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二、管护责任。日常管护工作由管护人员承担,包括日常巡视检查,泵站、闸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沟渠、沉砂池等日常清淤,防范田间道路、涵洞超载超标车辆通行等。专项管护工作由管护实施主体负责,主要对较大规模的沟渠进行维修清淤、道路修整、设备更换等。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毁损,在质量保证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因机械作业或人为故意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成损坏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每月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巡查不少于两次,农忙时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乡(镇)政府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帐,记录管护情况。

  三、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符合条件的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实行特殊保护,严格禁止“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高标准农田,要纳入年度建设任务,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引导高标准农田集中用于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生产。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实行用地养地相结合,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严禁项目区内种植破坏耕作层的树木。严禁将不符合农田灌溉标准的废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堆存到农田。

第四节 管护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建后管护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评奖励,将建后管护作为重要考核内容,进一步提高评价指标权重。各市、县(区)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将建后管护纳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根据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部门、各类责任主体在管护工作中的职责,明确管护经费来源以及管护标准,夯实管护基础,强化监督评价,推进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全域化、常态化、长效化。继续探索推行多位一体、委托代管、购买服务等管护新模式,完善相关管护制度。

来源:本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