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反馈。
福建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的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建后管护责任
落实建后管护责任是管好工程的前提,各市、县(区)要逐级落实建后管护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政府、部门和工程管护责任。一要落实政府责任。当地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对工程的建后管护负总责。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尽快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基金。二要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区)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作用,层层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具体责任落实到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在各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区)卫生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各市、县(区)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市、县(区)物价、财政、电力、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公安、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建后管护工作。三要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所有者是工程建后的管护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安全责任主体,按照规定承担管护和安全责任,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督促工程管理单位落实管护队伍、管护人员,确保其安全、良性运行。
二、明确建后管护主体
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明确建后管护主体。一是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工程:跨乡镇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其管护主体为县水利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乡镇或跨村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其管护主体为乡镇政府。上述工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其管护主体为专业管理单位。二是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集体所有,其责任主体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饮水工程,其责任主体为个人。三是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股份制或企业形式管理的供水工程,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三、健全建后管护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机制。一要因地制宜确定经营方式。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受益人口1万人(以下简称“千吨万人”)规模以上或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标准化的专业化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要推行股份制管理模式。规模较小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可由村委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鼓励通过整合捆绑承包、租赁、并购重组等形式,引入公司化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连锁经营、管理和维护。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饮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二要积极筹措管护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经费主要来源于水费收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对于规模较大、“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水价。乡镇或跨村供水工程,供水水价可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最高水价,供水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实际水价。单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价可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或由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水价要推行公示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水费计提,通过财政补贴、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方筹措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基金,统筹用于辖区内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供水工程长期良性运行。三要落实管护人员。各县(区)要配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人员;有条件的县(区)要组建工程建后管护技术维修服务队伍;集中式的农村供水工程要明确工程管护责任人,落实净水工以及水质检测等关键岗位人员。“千吨万人”规模以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专业化管理的相关要求落实专业管护人员,实现标准化管理。四要健全管护制度。各县(区)水利部门、乡镇水利工作站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督促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制度。规模较大的供水工程要制定完善的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制水操作规程、设备和构筑物维修养护制度、工程和管网图档管理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员考核制度等。规模较小的单村、联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可依托县城和集镇水厂,也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或专业维修养护服务队伍提供维修服务,实现维修、管护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
四、提升建后管护水平
各市、县(区)要重点抓好四项工作,切实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水平。一要强化农村供水水源地保护。各县(区)水利部门要主动协调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范,统一规划,明确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的标准与措施,尽快划定水源保护范围。“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他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各县(区)水利部门要指导工程管理单位,研究制定饮用水被污染或其他影响饮水安全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保障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二要强化供水厂区运行管理。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督促供水管理工程对取水、净水、配水各个子工程的日常运行管护,要建立记录、巡查、检测制度,明确各个环节责任,确保供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单位要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标识,设立宣传标语或宣传栏,保证管理范围内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卫生。重要岗位如净水工、化验工等要实行持证上岗,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三要完善水质检测制度。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水质检测中心作用,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要求,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明确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严格执行水质检测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控制,重点抓好已建水厂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测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地方卫生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共同落实农村供水安全监测工作,保障供水水质安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检测中心要按照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及时准确的将所辖供水工程水质检测成果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供水单位通报,并抄报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当地乡镇政府要责成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改善净化、消毒等水处理设施,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千吨万人” 规模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必须建立日常水质化验室并配备专门水质检测技术人员,化验室应具备日检测频次大于1次的指标检测能力,没有特殊检测项目的应不小于检测9项指标,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四要提升信息管理水平。各市、县(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专项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千吨万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区域水质检测中心相关数据由省农村饮水安全中心进行现场采集,“200~1000吨/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数据由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进行采集,进一步掌握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状和建后管护情况,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数据库,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自动化监测与控制,建立适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和长效运行管护机制,逐步推进工程信息化管理。
五、强化建后保障措施
各市、县(区)要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的长效管护机制。一要强化监管,形成合力。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切实发挥技术优势,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供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主体,整合辖区内乡镇水利工作站、供水管理单位相关技术力量,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和水质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沟通联系,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持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要加强指导,实行考核。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维护督查考核机制,实行跟踪督查制、责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确保工程运行维护工作落到实处。对每年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管护基金中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要通报批评,并暂缓或取消安排后续的管护基金。三要加强培训,营造氛围。在省级抓农村饮水安全骨干岗位人员培训的基础上,各市、县(区)水利部门要重视培训工作,制定专项培训方案,落实专项培训经费,重点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技术员、水厂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通过集中授课、现场操作、网上培训等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同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以及海报等对所辖用水户进行安全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等知识普及宣传,大力提倡用干净水意识和用水缴费意识,引导和改变用水户的传统用水方式,树立水商品消费观,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爱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公众饮用安全水、珍惜水、爱护水、保护水的意识,促使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农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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