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指南(试行)
二〇二一年 十二月
目 录
前 言
1.规范性引用文件
2.总体要求
2.1管护对象与目标
2.2管护内容
2.3管护主体
2.4管护制度
3.污水处理设施管护
3.1 总体要求
3.2日常运行管理
3.3工艺运行管理
3.4管理人员
3.5污泥处置
3.6设施性能评估
3.7厂区环境管理
4.污水管网管护
4.1总体要求
4.2 污水管渠
4.3 泵站管护
5.应急保障机制
5.1运行事故处理
5.2设备事故处理
5.3应急预案制定
6.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2生产安全管理
6.3严格规范井下作业
6.4加强厂(场)站防护安全
6.5加强极端天气应对措施
7.监督考核
附件1:乡镇生活污水标准化运维要求及考核内容
附件2:下井作业申请表
附件3:下井安全作业票
前 言
为规范福建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管护工作,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正常运行,提升乡镇水环境品质,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内容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管护、污水管网管护、应急保障机制、生产安全要求及监督保障机制。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维护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
1.规范性引用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设施及管网运维指引》(闽环保土〔2021〕11号)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5/1869-2019)
《福建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35/T772-201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
《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2014)
2. 总体要求
2.1管护对象与目标
2.1.1管护对象
本指南管护对象为乡镇政府所在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的是将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传输来的污水进行水质净化的处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主要处理设施、尾水排放设施和设备间等。
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指的是通过重力自排或提升泵站输送至终端处理设施的污水收集设施,主要包括接户管、污水支干管、检查井、截流井、跌水井、提升泵站等。
2.1.2管护目标
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运行正常,处理后的尾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切实改善全省乡镇水环境。
2.2管护内容
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内容包括设备管护、出水定期检测、配套管网巡查、污泥无害化处置等。
污水收集管网的管护包括管渠巡查、管渠养护、管渠清淤、污泥运输与处置、管渠检查与评估、管渠修理、管渠封堵与废除、纳管管理。
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对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开展常态化养护、巡查,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清理、处置污水处理产生的垃圾和污泥,同时将运行维护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具体运维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所示)
2.3管护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乡镇生活污水设施进行管理,督促运营单位做好设施设备的管护工作,保证项目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县级人民政府应推进以县域为单位捆绑打包乡镇生活污水建设运营市场化工作,提升乡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生活污水设施管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2.4管护制度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污水处理设施专业知识、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
3.污水处理设施管护
3.1 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维护及设备运转情况,及时纠正、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维护做到安全、规范、优质、高效。
污水处理设施应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处理设施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等情况发生。
3.2日常运行管理
3.2.1 管护措施
应建立完善的设备及设施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及设施维护规程以及点检制度、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重点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完备的设备台账和档案,设备台账应自设备移交时同步建立,并包括移交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动态增减变化。
污水处理设施应执行污水处理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及安全方面的设施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
运行中的电气设备应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定期巡视,并填写巡视记录,电气设备运行中若发生跳闸,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电缆的绝缘必须满足运行要求,电缆终端连接点应保持清洁,相色清晰,无渗漏油,无发热,接地应完好,埋地电缆保护范围应无打桩、挖掘等其他可能伤及电缆的情况。
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设施运转情况、设备维护情况、生态养护情况和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等,每季度要有运营管护总结和水质监测报告并定期上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3.2.2 标识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应对其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包括:进水口、出水口(排放口)、水污染物检测取样点、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废气恶臭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传染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3.2.3 恶臭气体处理
恶臭污染治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应与污水、 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应确保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3.2.4 厂界环境噪声控制
污水处理设施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设备应与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措施控制主要设备发出的噪声振动,并控制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3.2.5中央控制系统的运行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功能完善的设施运行中央控制平台和显示器,以全面记录并实时反映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
污水处理设施的中央控制系统应具有数据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记录和数据分析及自动生成动态变化曲线图等功能。
中央控制系统的监控规模应与设计一致,现场数据记录应与上位机数据记录保持一致。
中央控制系统的记录不得修改,既定关键数据的监控不得撤销,系统不得具有系统数据修改和系统监控目标选择性撤销等功能。
中央控制系统的数据记录应齐全,并及时按要求存档备检,所记录的数据至少要保存一年。
3.3工艺运行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
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3.4管理人员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需要。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巡检,并做好相应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为便于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应设立和妥善保管生产运行台帐。
3.5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稳定、减容、减量的有效处理。妥善做好污泥消纳处理。做好污泥去向及最终消纳场地记录,对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的跟踪记录和定期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污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浓缩、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进行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应记录污泥输出体积或质量,统计污泥出厂总量,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500吨/日以上规模的处理设施可根据条件在站(点)内设置污泥处理设施或并入邻近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或相邻的多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500吨/日(含)以下规模的单个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一般可设置简易污泥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就地园林绿化和林地利用为主;也可通过储泥池暂存,定期外运,将其污泥并入邻近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或相邻的多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建设1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鼓励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以“稳定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的,但应尽可能利用污水处理过程中的能量和物质,以实现经济效益和节约能源的效果,实现其“资源化”。
3.6设施性能评估
(1)污水处理设施的设施性能评估内容
包括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构筑物和关键设备)的处理能力;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出水水质达标及主要污染物削减的效果);污水及污泥处理设施去除特征污染物的工艺技术性能(包括水污染物、污泥和恶臭);污水处理设施现有能耗、物耗水平和与降低处理成本相关的经济性能。
(2)年度评估的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对设施运行状况和运行效果进行年度评估;年度评估的目标应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效果和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3.7厂区环境管理
厂区内构筑物、建筑物外观整洁,无破损、无污物。化验室的标准试剂及检测样本应摆放整齐,并有明显的标志。办公室、运行值班室和机房等场所应整洁、无积尘、无杂物,办公用品及工具用具均应摆放有序。
厂区内道路完好,无破损,无积泥、垃圾;宜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
生产现场卫生状况良好,无杂物,岗位物品按照定置定位要求堆放整齐。
各种阀门井、计量井等井盖应完好并加以标识,井内无杂物、积泥和明显积水。当发生闸阀漏水或地下水渗漏进入阀井内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将积水排出。
污水处理设施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进行适当地处理、处置,并及时清洗其堆放处。最大程度降低污水处理设施生产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应严格控制滤液的排放,不得排入雨水管,并且定期检查滤液排放管的腐蚀情况。
电缆沟内无杂物垃圾和明显积水、积泥,盖板完整;各种线路按规定排放整齐,标志明显;电缆托盘、托架应完好无破损。
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隔音措施的管理,控制厂区内各工艺段的噪音,确保噪音控制符合相关标准。
应精心养护厂区内绿化植被,无死亡缺损。
4.污水管网管护
4.1总体要求
明确污水收集管道、检查井和排放口等部位的巡查周期和维护,建立并完善污水管网的巡查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现污水管网破损或堵塞,要立即安排进行维修,保证管网的完好通畅。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安排人员进行巡查管护,及时处置清水渗透、污水跑漏及垃圾淤泥堵塞等问题,防止现有管网发生“跑冒滴漏堵”现象。
污水管网维护按照《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执行。
4.2 污水管渠
4.2.1管渠巡视
管渠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检查井外部巡视每周不应少于一次、检查井内部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当巡视人员在巡视中发现井盖缺失或损坏后,应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在6小时内修补恢复;当管护单位接到井盖缺失或损坏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安放护栏和警示标志,并应在6小时内修补恢复。
4.2.2管渠养护
排水管理单位应制定本地区的排水管渠养护质量检查办法,并应定期对排水管渠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管道应通畅,无堵塞,回填面无下陷、开裂。
检查井应实现井盖、井圈、井口无破损、倾斜、沉降、塌陷;井盖能正常打开,井内壁防渗层无破损、渗漏;井内无杂物堆积、堵塞。
提升泵站应满足泵站格栅过水通畅;电气及控制系统运行正常。
4.2.3管渠清淤、污泥运输与处置
(1)管渠清淤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渠、检查井内不得留有杂物,允许积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管渠、检查井的允许积泥深度
设施类别 |
允许淤泥深度 |
|
管渠 |
管内径或渠净高度的1/5 |
|
检查井 |
有沉泥槽 |
管底以下50mm |
无沉泥槽 |
管径的1/5 |
(2)污泥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渠污泥可采用污泥运输车辆运输,也可采用水陆联运。
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应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管渠污泥运输过程宜保持密闭状态。
管渠污泥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运输,并应在指定地点卸倒。
管渠污泥长距离运输宜进行脱水处理。
(3)管渠污泥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排水专项规划布局设置污泥中转站或处理站。
管渠污泥中转站应对污泥进行脱水处理,管渠污泥处理站应进行泥砂分离处理;管渠污泥填埋处置应符合填埋场接收要求。
管渠污泥处置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
排水管理单位应对处置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
4.2.4管渠检查与评估
管渠状况检查可分为功能状况检查和结构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管渠状况检查内容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功能状况 |
检查井、排放口积泥,管渠沉积、结垢、障碍物、树根、洼水、残墙、坝头、浮渣,雨污水混接,水位和水流、井盖缺损、有毒有害气体等 |
结构状况 |
管渠脱节、变形、支管暗接、错位、渗漏、腐蚀、胶圈脱落、破裂与空洞、异物侵入、倒坡、塌陷、异管穿入等 |
功能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1-2年进行一次,易积水点应每年汛前进行功能状况检查。结构状况检查的普查周期应为5-10年进行一次;流砂易发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等地质结构不稳定地区的管道、管龄30年以上的管道及施工质量差的管道普查周期可缩短。
4.2.5管渠修理
排水管理单位应根据管渠检查评估报告及时制定管渠修理计划,消除缺陷、恢复管渠原有功能,延长管渠使用寿命。
排水管渠应采用承插柔性接口的管道;大管径排水主管在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可设置闸槽。
排水管渠修理可分为开挖修理和非开挖修理。开挖修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的有关规定。非开挖修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 210-2014)的有关规定。
排水管渠非开挖修理可分为局部修理、整体修理和辅助修理,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4.2.6管渠封堵与废除
封堵管渠应经排水管理单位批准,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封堵管渠应先封堵上游,再封堵下游;必要时应在封堵位置设置两道封堵。拆除封堵时,应先拆下游管堵,再拆上游管堵。
封堵管渠可采用充气管塞、机械管塞、止水板、木塞、黏土麻袋或墙体等方式。
4.2.7纳管管理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要求。
餐饮类污水应经油水分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洗车类污水应经沉淀隔油处理,达标后方可纳入污水管渠。
未经处理的建设工地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排水管渠。
4.3 泵站管护
维护泵站设施时,必须先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进行检测与防护。
泵站机电、仪表和监控设备应根据原产品技术要求配备相应的易损零配件。
泵站设施、机电设备和管配件等表面应清洁、无锈蚀。气液临界部位应加强检查,并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除锈、防腐蚀处理维护周期,污水泵站宜1年一次。
泵站起重设备、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装置必须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围墙、道路、泵房等泵站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宜3年检查维护一次。
每年汛期前,应检查和维护泵站的自身防汛设施及器材。
泵站应做好运行与维护记录、安全用具检验保养记录,相关记录应定期纳入档案管理。
5.应急保障机制
5.1运行事故处理
如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拍照取证、留存异常水样备检:
(1)进水水质异常,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2)水量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峰值处理能力,或持续超出设计处理能力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3)因供电部门线路故障、错峰用电、紧急限电等造成停电或停产,或主要设备、控制系统遭到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停产,影响正常运行的;
(4)设备、设施的抢修、检修,以及按计划进行的大修或技术改造,影响正常运行的。
5.2设备事故处理
运营过程中,发生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如设备被偷盗或人为破坏、管网被人为损坏等情况)或重要设备故障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尽快恢复运营。
5.3应急预案制定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
各乡镇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制定污水处理系统应急预案。污水处理设施应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备、人员并定期演练,出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预案。
6.安全生产
6.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安全生产负属地监管责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的由第三方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未委托第三方运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
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督促乡镇和运营维护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明确关键人员、关键环节的制度措施和岗位责任,加大对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日常培训、演练,确保安全作业。
6.2生产安全管理
运营维护企业应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2011)做好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和紧急处理预案,并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事项。应与主管部门建立安全信息报送联动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通讯畅通,如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应按规定确保第一时间报送至主管部门。
应每年对各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急救培训。
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穿戴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触电、着火、中毒、溺水、雷击等各种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大风、高温和暴雨等恶劣天气进行室外巡查时,工作人员应注意人身安全,防中暑、防触电。
应加强生产车辆的安全管理,厂区道路应设置明显的指示和警示标志,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6.3严格规范井下作业
对各类地下管井、泵站、集水坑、化粪池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密闭空间、有限空间作业的,要全过程落实作业规范,尤其是下井前应做好通风,进行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检测,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
要定期组织行业技术工种培训,强化作业单位、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
6.3.1严禁无资格(资质)作业
井下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作业方案,确需人工作业的,下井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对于潜水检查的管道,管径和管内流速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从事潜水作业的单位和潜水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
6.3.2严格规范作业程序
井下作业前,应做好通,进行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检测,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第5.3节的有关规定。
井下作业前,应填写《下井作业申请表》和《下井安全作业票》(详见附件2、3),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井下作业时,必须持续进行相关的气体检测,做好安全防护,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当发现有中毒等各类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
6.3.3配齐装备器具
各作业单位要为一线作业人员按规定配备气体检测仪、安全带、安全绳、隔离式防毒面积等必要的和隔离防护用具,以及对讲机、专用空气压缩机(或便携式压缩空气瓶)等通风、通讯和人工急救设备。
6.4加强厂(场)站防护安全
各厂(场)站要全面检查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护栏、扶梯、防坠网、遮阳棚等应牢固可靠,并定期检查维护。临水临空区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配备相关救生器材。严格门禁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域。
6.5加强极端天气应对措施
各运营维护企业要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密切关注天气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遇极端天气应先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7.监督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及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督考核,明确责任领导,并指定专人监督管理。
县乡财政负责落实和拨付运行维护管理资金,鼓励引入社会资金。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和督查,采用平时随机抽查与年终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内容为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维护、档案资料、厂容厂貌四个方面。根据本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落实奖惩措施。每年考核不少于一次。
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乡镇污水管井设施作业单位台账,督促乡镇和运营维护企业落实污水管井设施作业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作业单位落实安全培训、安全作业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督促整改落实。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应张贴上墙,接受监督。
附件
序号 |
运维模块 |
运维范围 |
考核内容 |
考核 分值 |
得分 情况 |
备注 |
1 |
污水收集系统 |
接户管、污水支干 管、污水沟渠、检查井、截流井、跌水井、提升泵站等设施 |
1. 管道:通畅,无淤积、破损、堵塞,回填面无下陷、开裂。 2. 检查井:井盖、井圈、井口无破损、倾斜、沉降、塌陷;井盖能正常打开井内壁防渗层无破损、渗漏;井内无杂物堆积、堵塞,流槽无淤积。 3. 提升泵站:泵站格栅过水通畅;电气及控制系统运行正常泵站备品备件齐。 4. 废弃物妥善处置。 |
30 |
||
2 |
污水处理设施 |
预处理设施:格栅、 集水池、沉砂池、调 节池等; 主体处理设施:采用 非生态处理工艺的功能池体或集成设备等; 生态处理设施:采用 氧化塘、人工湿地等 生态处理工艺的设施等; 附属处理设施:围栏、设备房、标识牌 等。 |
1. 预处理设施和主体处理设施:所有池体井盖完好,无破损、缺失;整体构筑物无渗漏、沉降、开裂;格栅完好、齐全,过水通畅;各池体无垃圾、无堵塞,水位正常,填料完好,挂膜良好;出水井出水正常,排水通畅。流量计运行和数据显示正常;水泵、液位计运行正常,接口无脱落,管道无破损;风机或气泵曝气系统运行正常,曝气均匀,运行参数符合要求;污泥、污水回流系统运行正常,运行参数符合要求;监控系统运行正常,能收集水泵、风机、气泵等设备的运行工况,数据、图片或视频等运维信息能上传至运维管理平台。 2. 生态处理设施:进出水通畅、无堵塞,无雍水;池体无渗漏、沉降、开裂;植被种类适宜,分布均匀,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植被生长良好,收割及时,无大面积倒伏、堆积或枯萎。 3. 附属设施:护栏、围挡和爬梯等完整、牢固,无破损。设备房结构稳定,上锁,无破损,房内设施布置规范、整洁;大标识牌内容完整、表述正确,安装牢固;工艺流程小标牌数量齐全、内容明晰、安装牢固;现场整洁、美观,与村庄环境协调。 4. 水质检测:进水和出水口均设置采样点;对检测数据进行记录、分析和评价,对异常数据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反馈;检测数据、结果评价、整改反馈等资料录入运维管理平台并归档。 5. 污泥、废弃物处置:现场无污泥和废弃物堆积;对污泥和废弃物进行统一收集、合理处置;对污泥和废弃物的处置做好相关台帐记录。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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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维记录 |
巡查记录,养护记录,维修记录,水质报送登记记录,培训记录 |
1. 处理设施身份证信息记录实时、完整。 2. 巡查、养护、维修记录实时完成、内容完整、内容真实。 3. 水质检测记录包括进水和出水,形成水质分析、评价报告,数据真实。 4. 信访交办反馈记录落实专人负责受理,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5. 异常情况报送登记记录及时、内容完整。 6. 培训记录内容完整。 7. 所有记录资料录入运维管理平台。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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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制度 |
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
1. 内部管理体系符合以下要求:内部制度齐全、有效;单项制度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 2. 运维管理平台符合以下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数据库与电子台账进行维护;功能齐全,具备基础信息库、人员管理、内部规范、权限管理、设施信息管理、运维工作管理、政策导则、政府对接、报表管理等功能。 3. 运维队伍符合以下要求:在合同项目所在区域设立运维服务站,按照半小时服务圈原则合理组建运维小组;运维服务站配备一定数量的运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运维小组进行人员分组。 4. 运维车辆和工具符合以下要求:满足半小时服务圈要求;满足日常运维和突发事件应急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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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评价 |
安全制度 |
1. 建立安全保障制度。 2. 运维作业范围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 污水管井作业规范,并建立台账。 4. 运维现场严禁吸烟、随意动用明火。 5. 落实定岗定人安全监护责任。 6. 作业完成后将设施复位。 |
20 |
附件2:下井作业申请表
下井作业申请表
单位:
作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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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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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作业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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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安全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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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项目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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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日期 |
主管领导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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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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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情况说明 |
作业管径: m,井深: m, 性质: ,下井座次: 座, 是否潜水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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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存档备查。
附件3:下井安全作业票
下井安全作业票
单位:
作业单位 |
作业票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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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 |
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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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地点 |
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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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时间 |
作业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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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径 |
水深 |
潮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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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污水 排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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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措施 |
1.提前开启井盖自然通风情况(井数和时间) 2.井下降水和照明情况 3.井下气体检测结果 4.拟采取的防毒、防爆手段(穿戴防护装具、人工通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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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 |
安全员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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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员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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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
注:此表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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