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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明确属于“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0年省、市、县发改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1〕93号)有关规定,政府(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不足以上规定投资规模的,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暂不存在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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