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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二条“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电网企业在受理该类项目登记申请时,为避免纠纷,要求申请人提交对拟利用的自有住宅及住宅区域所拥有的合法性证明是合理的。若您所提交的相关权属证明是合法有效的,电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受理。若当地电网企业不受理,您可向上级电网企业申诉,或向我委投诉,我委将及时做好协调工作。联系人:能源发展处张直东,电话:0591-8706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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