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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相关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使用、承接专债资金如何发行?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 : 2022-07-15 09:48

  问:相关地市财政或国资主管部门设立的境外窗口公司,返程设立了境内企业,在工商局显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该类型企业与传统的境内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职能角度有没什么区别? 该类型的港澳台法人独资的有限公司,实施、承担的项目,能否列入当地政府投资项目? 该类企业的相关项目申报、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使用、承接专债资金?

  答复:1.涉及与国有企业区别的相关问题,建议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咨询。 2.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二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与项目具体承包单位无直接关系。 3.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投资项目单位申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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