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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将23个县(市)纳入省内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施范围,统筹整合9个部门20个与生态环保相关的专项资金,探索实施绩效挂钩的补偿制度。整合方式为:从2019年起,省级财政从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6000万元;同时,从2019到2021年,以2017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分别统筹百分之五、百分之八、百分之十,专项用于上一年度实施县环境质量提升奖励(以后年度统筹比例另定)。我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点资金统筹、资金分配与清算、指标考核等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关于资金分配及具体使用情况,建议咨询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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