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福建标准2023》)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要求,立足我省实际,以财力可保障、发展可持续为前提,着力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背景依据
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调整工作,对《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进行修订。202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要求各地对照《国家标准2023》,结合实际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对照《国家标准2023》,组织相关部门对《福建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福建标准2021》)进行相应调整修订,形成《福建标准2023》。
二、《福建标准2023》主要内容
结合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实际,充分考虑现有财力有保障、可持续,做到国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覆盖、能落实。《福建标准2023》共包含“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9个方面、22大类、84个服务项目。每个项目均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
三、《福建标准2023》主要调整内容
对照《国家标准2023》,我们对《福建标准2021》进行修订,在保持总体结构一致的基础上,对部分服务项目进行了“增”“提”“调”等,涉及调整服务事项共计51项。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受灾人员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5个服务项目提高了服务标准。“孕妇免费产前筛查诊断”、“特殊群体集中供养”2个项目扩大服务对象。“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等3个项目整合到其他相关服务或按现有文件执行,不列为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完善“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38项服务项目的表述。“收看广播”、“收看电视”2项服务增加牵头单位。
四、推动标准落实
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福建标准2023》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联系处室及联系电话
社会发展处 0591-8706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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