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22-00412
- 文号:闽发改规〔2022〕1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12-2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将《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际,特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明确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省发改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发改委委托电力交易中心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电力交易中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并按时向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我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1.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8%、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9.7%。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方案承担消纳责任权重:
第一类市场主体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5.9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71%。
2.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第二类市场主体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电力交易中心应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并将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报送省发改委。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
(三)电力交易中心于四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
(一)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核算消纳量的方式进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购入或自发自用)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
(二)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包括:
1.省内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省电力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的消纳量。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
(一)省发改委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牵头责任,按照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二)福建能源监管办承担各市场主体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监管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
(三)省电力公司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组织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电力交易中心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各类市场交易。2023年1月底前,省电力公司应将2022年度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
(四)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同时,负责编写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信息,按季度向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2022年度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有关措施
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方案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工作的要求,现将《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2022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有关工作要求,为做好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实际,特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明确的年度消纳责任权重,省发改委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实施方案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工作,并按要求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超额完成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三)省电力公司依据本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四)省发改委委托电力交易中心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电力交易中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注册及退出管理、消纳责任权重账户设立、消纳量核算及转让,对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并按时向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我省2022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9.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21.5%,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8.8%、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9.7%。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照如下方案承担消纳责任权重:
第一类市场主体
1.省电力公司。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25.96%,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7.71%。
2.各类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第二类市场主体
3.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4.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购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其中2022年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最低为10.3%。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电力交易中心应组织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开展消纳责任权重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并将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报送省发改委。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电力交易中心。
(三)电力交易中心于四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方式
(一)市场主体的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以核算消纳量的方式进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包括购入或自发自用)为主要方式完成消纳量。
(二)鼓励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通过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包括:
1.省内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省电力公司计量的自发自用电量,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的消纳量。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消纳保障机制职责分工
(一)省发改委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牵头责任,按照国家下达的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动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积极落实消纳责任,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任务。
(二)福建能源监管办承担各市场主体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监管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对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情况等开展监管。
(三)省电力公司承担落实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组织责任,按照实施方案和消纳责任权重组织调度运行部门、电力交易中心等,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消纳和各类市场交易。2023年1月底前,省电力公司应将2022年度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
(四)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省内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并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对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给予提醒。同时,负责编写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信息,按季度向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报送,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送2022年度各承担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六、有关措施
电力交易中心按年度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本单位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方案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