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088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1〕5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3-26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03-31 09:10

福建富瑞热电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富瑞热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富瑞热电〔2020〕00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编码:2019-350426-44-02-05295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能源消耗主要品种:煤、柴油和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2010.3吨标准煤(当量值)、9252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项目供电标煤耗170.2克/千瓦时,供热标煤耗37.7千克/GJ,全厂综合热效率84.6%,热电比671%。供电标煤耗和全厂综合热效率等能耗指标均优于《热电联产机组经济指标评价方法》(DB35/T 1757-2018)背压机组一级经济运行评价指标。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底,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三明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三明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可能有较大影响。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三明市、尤溪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富瑞热电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富瑞热电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富瑞热电〔2020〕004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尤溪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编码:2019-350426-44-02-05295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能源消耗主要品种:煤、柴油和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2010.3吨标准煤(当量值)、9252吨标准煤(等价值);该项目供电标煤耗170.2克/千瓦时,供热标煤耗37.7千克/GJ,全厂综合热效率84.6%,热电比671%。供电标煤耗和全厂综合热效率等能耗指标均优于《热电联产机组经济指标评价方法》(DB35/T 1757-2018)背压机组一级经济运行评价指标。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1年底,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三明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三明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可能有较大影响。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三明市、尤溪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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