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004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4〕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1-0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01-09 16:40

莆田市第一医院:

  报来《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申请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莆市医〔2023〕24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208-350300-04-01-545467)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年消耗电力3663.09万kWh、柴油30.33 t、汽油1.41t、天然气68.20万Nm³、水62.84万t、氧气83.87万Nm³、压缩空气100.91万Nm³,其中水、氧气、压缩空气为耗能工质,水、氧气不计入能耗,压缩空气已计入电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376.33tce(当量值)、11591.86tce(等价值),年碳排放量2.2万tCO2。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本项目人均综合能耗356.87kgce/人、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15.46 kgce/㎡、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103.7kWh /㎡、人均用水量46.55 m³/人等指标值均优于《福建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35/T 1951- 2020)中卫生医疗类建筑能耗指标基准值,符合节能要求。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0.35 tce/万元,碳排放强度为0.67tCO2/万元。项目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8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莆田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单位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第一医院:

  报来《莆田市第一医院关于申请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莆市医〔2023〕24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院关于莆田市第一医院新院区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208-350300-04-01-545467)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年消耗电力3663.09万kWh、柴油30.33 t、汽油1.41t、天然气68.20万Nm³、水62.84万t、氧气83.87万Nm³、压缩空气100.91万Nm³,其中水、氧气、压缩空气为耗能工质,水、氧气不计入能耗,压缩空气已计入电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376.33tce(当量值)、11591.86tce(等价值),年碳排放量2.2万tCO2。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本项目人均综合能耗356.87kgce/人、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15.46 kgce/㎡、单位建筑面积综合电耗103.7kWh /㎡、人均用水量46.55 m³/人等指标值均优于《福建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DB35/T 1951- 2020)中卫生医疗类建筑能耗指标基准值,符合节能要求。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0.35 tce/万元,碳排放强度为0.67tCO2/万元。项目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8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莆田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有一定影响、对莆田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建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单位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你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单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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