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114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4〕4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4-22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 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04-23 15:10

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闽罗屿港口工〔2024〕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我国东南沿海煤炭、铁矿石专业化运输网络,推进罗屿作业区集约化、规模化建设,提升湄洲湾港大宗散货运输综合竞争力,满足对台中转及福建、江西、湖南等腹地工业发展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861958)。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

  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在现有岸线基础上建设2个7万吨级散货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960万吨。

  四、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94751.8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8687.96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5%,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75%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项目的股东为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该公司为莆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你司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核准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113570009号、国海证2015B3503000286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4〕27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莆湄北管函〔2023〕2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闽罗屿港口工〔2024〕7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我国东南沿海煤炭、铁矿石专业化运输网络,推进罗屿作业区集约化、规模化建设,提升湄洲湾港大宗散货运输综合竞争力,满足对台中转及福建、江西、湖南等腹地工业发展需求,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861958)。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

  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在现有岸线基础上建设2个7万吨级散货泊位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年通过能力960万吨。

  四、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94751.8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48687.96万元,占总投资的比例为25%,由项目单位自筹,其余75%利用银行贷款解决。

  项目的股东为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该公司为莆田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你司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核准项目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国海证113570009号、国海证2015B35030002868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4〕27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4号和15号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莆湄北管函〔2023〕23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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