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248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4〕105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7-1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节能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45114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年消耗电力608.88万kWh、柴油248.59t、新鲜水29.6万t。其中,新鲜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能耗。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110.53tce(当量值)、2143.68tce(等价值),碳排放量为4242.07tCO2,碳排放强度为0.47tCO2/万元。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为1.37tce/万t,达到《港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评估》(JT/T491-2014)的1级水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为1.89tce/万t,达到《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3-2021)中干散货码头能耗限额2级水平。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十五五”期间投入运营,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可能对莆田市“十五五”能源增量和强度影响较小。建议莆田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罗屿港口开发有限公司:
报来《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节能报告(报批稿)》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湄洲湾港东吴港区罗屿作业区13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304-350000-04-01-45114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年消耗电力608.88万kWh、柴油248.59t、新鲜水29.6万t。其中,新鲜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能耗。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110.53tce(当量值)、2143.68tce(等价值),碳排放量为4242.07tCO2,碳排放强度为0.47tCO2/万元。能耗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满足《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等有关标准,计算结果基本合理。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为1.37tce/万t,达到《港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装卸生产设计可比能源单耗评估》(JT/T491-2014)的1级水平。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源消耗为1.89tce/万t,达到《码头作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3-2021)中干散货码头能耗限额2级水平。能效指标计算方法基本正确,能够反映项目能源消耗情况与水平。
三、项目计划“十五五”期间投入运营,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可能对莆田市“十五五”能源增量和强度影响较小。建议莆田市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确定值10%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将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我委。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莆田市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