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4-00379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4〕17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1-0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泊位项目的请示》(鸿山热电发展〔2024〕119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石狮鸿山热电厂卸煤码头能力缺口,保障电厂一、二、三期运营安全,服务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同意建设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404-350000-04-01-775625)。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泉州锦尚镇东店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10万吨级煤炭泊位1个及相应配套设施,年设计通过能力583万吨。主要建设内容是水工建筑物、装卸工艺、港池及连接水域疏浚、生产生活等辅助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6270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8811.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要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是:石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狮政函〔2024〕7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的用海预审意见》;国家海洋局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2A3505810095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4〕155号);国家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国家能源战规函〔2024〕106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泊位项目的请示》(鸿山热电发展〔2024〕119号)及相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石狮鸿山热电厂卸煤码头能力缺口,保障电厂一、二、三期运营安全,服务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同意建设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项目编码:2404-350000-04-01-775625)。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鸿山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能源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泉州锦尚镇东店村。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新建10万吨级煤炭泊位1个及相应配套设施,年设计通过能力583万吨。主要建设内容是水工建筑物、装卸工艺、港池及连接水域疏浚、生产生活等辅助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6270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8811.2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3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支付,其余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要件及相关支持性文件是:石狮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狮政函〔2024〕7号);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的用海预审意见》;国家海洋局出具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2A35058100953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出具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6号泊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意见》(闽交规函〔2024〕155号);国家能源集团出具的《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三期1×100万千瓦机组扩建项目立项的批复》(国家能源战规函〔2024〕106号)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