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6-00013
  • 文号:闽发改网审工业函〔2026〕6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1-3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6-02-02 10:13

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的请示》(枫银矿业字〔2025〕第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我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同意建设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编码:2510-350000-04-01-851674)。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安全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包括采矿系统、选矿系统;储运工程包括地面储运、井下运输、场外道路工程;辅助工程包括火工设施、采矿生产区、充填系统、废石综合利用场、行政生活设施;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井下排水。矿山采选规模为年处理15万吨银多金属矿原矿石,其中采矿环节年开采原矿15万吨,选矿环节年处理原矿15万吨,匹配采矿产能。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26750.7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517.5万元,其余为铺地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六、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新建装置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最新能效标杆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先进值。

  七、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全过程,建立严格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落实重点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对建设和运营期的生态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污染物及废水累积排放影响。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要求。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项目源头和过程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环保应急设施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做好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营安全。

  八、明溪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要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九、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营企业且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自行采用招标方式的,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他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明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212025XS0019533)、明溪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明溪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福建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二、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能评等相关报建手续。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项目须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合理把握用地规模,节约土地。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的请示》(枫银矿业字〔2025〕第0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提升我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接国家2016年本)》,同意建设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编码:2510-350000-04-01-851674)。项目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

  三、项目建设地点:三明市明溪县枫溪乡。

  四、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主体工程、储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安全工程。其中主体工程包括采矿系统、选矿系统;储运工程包括地面储运、井下运输、场外道路工程;辅助工程包括火工设施、采矿生产区、充填系统、废石综合利用场、行政生活设施;公用工程包括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井下排水。矿山采选规模为年处理15万吨银多金属矿原矿石,其中采矿环节年开采原矿15万吨,选矿环节年处理原矿15万吨,匹配采矿产能。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26750.7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517.5万元,其余为铺地流动资金和建设期利息。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六、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及《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要严格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新建装置主要产品能效达到最新能效标杆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达到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先进值。

  七、严格落实安全环保要求。在项目建设和运营全过程,建立严格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落实重点重金属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对建设和运营期的生态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污染物及废水累积排放影响。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增强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严格落实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要求。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项目源头和过程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环保应急设施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做好安全环保应急预案编制,定期开展演练,确保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营安全。

  八、明溪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单位要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放在突出位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与化解相关工作,完善社会稳定风险应急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和矛盾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九、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鉴于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营企业且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自行采用招标方式的,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他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明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4212025XS0019533)、明溪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函》;明溪县委政法委员会出具的《福建枫银矿业有限公司出水坑矿区银多金属矿采选工程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通知书》。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二、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能评等相关报建手续。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项目须符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合理把握用地规模,节约土地。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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