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900-2024-00394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18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1-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0MW发电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0MW发电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核准建设80MW发电机组项目的请示》(泉州闽光综发〔2024〕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利用你司生产过程中富余的高炉煤气,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0MW发电机组项目(项目编码:2407-350000-04-01-829218)。
项目单位为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安溪县湖头产业园A-16地块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内西北侧。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1×265t/h超高温亚临界煤气锅炉+1×80MW中间一次再热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本项目投产后,原有的1台38MW发电机组关停,仅作为轧钢检修时备用。
四、项目总投资为3196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出资方: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4)安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263号〕和《关于安溪县湖头产业园A-16地块有关规划意见》、安溪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泉州闽光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复函》(安政函〔2024〕5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核准建设80MW发电机组项目的请示》(泉州闽光综发〔2024〕3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利用你司生产过程中富余的高炉煤气,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80MW发电机组项目(项目编码:2407-350000-04-01-829218)。
项目单位为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市安溪县湖头产业园A-16地块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厂内西北侧。
三、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1×265t/h超高温亚临界煤气锅炉+1×80MW中间一次再热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设施。本项目投产后,原有的1台38MW发电机组关停,仅作为轧钢检修时备用。
四、项目总投资为31961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为100%。
项目出资方: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鉴于该项目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安溪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4)安溪县不动产权第0010263号〕和《关于安溪县湖头产业园A-16地块有关规划意见》、安溪县人民政府出具的《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泉州闽光新建80MW发电机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复函》(安政函〔2024〕5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你司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同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建设、运营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