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900-2024-00403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18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1-3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4-12-02 16:45

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福州海电综〔202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407-350000-04-01-908480)。

  项目单位为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区漳港街道东侧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总装机容量114兆瓦,利用长乐外海C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预留的220千伏海上升压站、海底电缆和陆上集控站送出条件实现并网运行,项目最大出力须不超过上述送出通道的现有剩余容量。建设内容包括7台海上风电机组、陆上集控站、35千伏场内海缆敷设、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扩建长乐C区海上升压站35千伏开关柜间隔和陆上集控站35千伏配电装置开关柜间隔等。

  四、项目总投资11.7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15号),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2202400034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的请示》(福州海电综〔202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B区(调整)海上风电场项目(项目编码:2407-350000-04-01-908480)。

  项目单位为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区漳港街道东侧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建设总装机容量114兆瓦,利用长乐外海C区海上风电场项目预留的220千伏海上升压站、海底电缆和陆上集控站送出条件实现并网运行,项目最大出力须不超过上述送出通道的现有剩余容量。建设内容包括7台海上风电机组、陆上集控站、35千伏场内海缆敷设、控制保护和辅助工程、扩建长乐C区海上升压站35千伏开关柜间隔和陆上集控站35千伏配电装置开关柜间隔等。

  四、项目总投资11.7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0%。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15号),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2202400034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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