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900-2024-00443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函〔2024〕20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12-2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的请示》(闽投汇流〔202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服务长乐外海海上风电项目电力送出,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岸线资源,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项目编码:2410-350000-04-01-933256)。
项目单位为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区松下镇及其外海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输出容量为210万千瓦,建设±525千伏的海上柔性直流换流站和陆上集控站(含储能、容量21万千瓦/42万千瓦时)各1座、±525千伏直流电缆、控制保护和施工辅助工程等。
四、项目总投资73.3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福建省福能海韵发电有限公司占股15.17%、华电(福州)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占股12.83%、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州长乐国闽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建华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7%。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要求;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19号),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2202400046号),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的请示》(闽投汇流〔2024〕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服务长乐外海海上风电项目电力送出,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岸线资源,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长乐外海集中统一送出工程项目(项目编码:2410-350000-04-01-933256)。
项目单位为福建福州闽投海上风电汇流站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长乐区松下镇及其外海海域。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输出容量为210万千瓦,建设±525千伏的海上柔性直流换流站和陆上集控站(含储能、容量21万千瓦/42万千瓦时)各1座、±525千伏直流电缆、控制保护和施工辅助工程等。
四、项目总投资73.3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项目公司由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占股51%、福建省福能海韵发电有限公司占股15.17%、华电(福州)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占股12.83%、福建东福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州长乐国闽新能源有限公司占股7%、福建华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7%。
五、项目开发应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依规落实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要求;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六、招标内容:根据招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投标工作。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榕自然海预〔2024〕0019号),福州市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182202400046号),长乐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你司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通航安全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项目自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