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专属道路设施管护指南: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林业专用属性道路建设养护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9-01 17:20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福建农林大学科教基地中心,省洋口国有林场,福州植物园: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农业〔2020〕736号)和原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国有林场实际,我局制定了《国有林场林业专用属性道路建设养护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

  联系人:陆守飞  0591-87879473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有林场林业专用属性道路建设养护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林场林业专用属性道路(以下简称林场专属道路)建设、养护与资金管理,促进林场专属道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专属道路建设、养护与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林场专属道路主要指连通管护站(含分场、工区和已搬迁撤并林场)、护林点的森林防火应急道路。林场专属道路重点服务森林防火与护育作业等生产经营,属于林场林业专用道路,不含国有林场经营区内已纳入农村公路网规划的道路。

  第三条  国有林场是经营区内林业专属道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国有林场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道路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建设管理,明确养护措施,切实提高林场专属道路管理水平。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林场专属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突出专属特性。

  第五条  连通管护站(含分场、工区和已搬迁撤并林场)的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公路等级应不低于林三级标准,特殊地段酌情降低标准;路面宜采用硬化路面;险要路段应修建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立交通安全警示牌;必要地段设置挡土墙等人工构造物。

  第六条  防火道路、林区防火隔离带建设应满足《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森林重点火险区综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巡护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路面宽度在2米以内;采用土石路面;路基坚实。

  第八条  作业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路面宽度在3米以内;采用土石路面;路基坚实。

  第九条  林场专属道路同时作为森林步道、游步道、旅游景点通道使用的,可按相应标准建设,但不允许防碍专属道路的防火应急等功能,并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国有林场应制定专属道路的养护计划,落实养护制度,加强林场专属道路的养护工作,确保专属道路发挥应有的功效。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应指定专门班组或专人对经营区内所有的专属道路进行不定期巡查,重点巡视、察看路基、边坡、护坡、行道树的稳定性,桥梁和涵洞、路面、构筑物的完好情况,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巡查发现路基和路面塌陷、边坡和护坡滑落、桥梁或涵洞结构发生变化、行道树倒伏等已影响或可能影响专属道路通行的,应做好记录,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国有林场接到危情报告,应在醒目位置设立提醒警示牌,或采取限制通行,并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及时进行清理、修复或改造,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林场专属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建设。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林场专属道路的建设、养护应列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拨入的林场专属道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门账页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加强专属道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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