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件案例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 2026-06-10 10:56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福建1件案例入选。本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纾困赋能,精准破解民营企业发展困境。人民法院立足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问题,摒弃“一判了之”,结合企业经营现状、行业发展前景定制个性化纾困方案,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危机、实现良性发展。此次发布的某银行诉某科技公司、孙某某、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量身定制“分期还款+账户梯度解封”调解方案,推动形成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良好生态;某电器公司执行转重整案中,人民法院通过“缓执行+预重整+府院联动+招商引资”等组合措施,成功引入战略投资盘活优质资产,充分彰显司法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发展支持与纾困赋能。

  二是依法护权,全方位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严格践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精神,聚焦保护民营企业人身权、财产权,依法打击侵权行为、纠正不当举措,为民营企业发展筑牢法治屏障。此次发布的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准确界定舆论监督边界,依法惩处恶意诋毁、侮辱企业的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函询、现场调查等司法手段,依法核实认定了送货单据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司法审计,顺利解决政府机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回款权;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行政允诺审查—履行不能认定—补偿责任量化”的裁判规则,判决政府支付民营企业800余万元补偿款,依法保护企业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促推政府守信践诺。

  三是规范引领,推动构建公平诚信营商环境。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行为边界,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次发布的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切实缓解了中小软件企业回笼资金的生存压力。

  四是创新提质,构建多元高效涉企解纷体系。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创新解纷模式,整合解纷资源,打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涉企纠纷解决路径,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民营企业经营的影响。此次发布的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联合贸促会,运用“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模式,高效化解涉外纠纷、节省企业诉讼成本,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稳预期、强信心、促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发扬钉钉子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地、落实、落细,为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法治新动能。

 

  以下是福建案例

  ↓↓↓

 

  依法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信赖利益损失,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建设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关键词】

  部分条款无效  信赖利益  守信践诺  依法合理补偿

  【案例摘要】

  某地方政府和某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设置的利益分配条款依法被认定无效,但合作协议的其他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合作项目因政策原因终止后,双方未就企业签订及履行《合作协议书》产生的信赖利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政府亦未按照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要求对企业作出赔偿或补偿决定,企业为此诉诸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规定精神,综合具体案情,酌定政府应当依法合理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推政府守信践诺。

  【具体内容】

  2007年4月某区政府与某建设公司就合作开发建设某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利益分享、实现双赢”的合作原则,政府将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委托给某建设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在完成前期开发工作后,政府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润分配办法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给予回报。《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某建设公司按协议开展了前期土地开发工作。

  2016年因政策变化等因素,各方协议对合作项目提前清盘结算,成立项目开发成本清算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出具《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审核查证报告》,并签订《协议书》,审核确认开发综合成本。同时,《协议书》约定:除《合作协议书》中的利益分配条款由法院依法审判外,《合作协议书》的其他内容自动终止。2021年1月,某建设公司就《协议书》所涉利益分配问题提起诉讼。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作协议书》利益分配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财政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条款,某建设公司不存在依该条款计算而享有的履行利益。某建设公司主张参照该条款计算其损失予以补偿缺乏法律依据,但双方于2007年4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除利益分配条款无效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民营企业在签订合同并履行时的合理利益预期应予保护。2016年6月签订的《协议书》及《建设项目开发成本审核查证报告》未涉及原告利益补偿。故,一审法院结合《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原告开展的主要工作,参照合作协议终止时建筑企业实际运营情况,酌定某区政府向某建设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300余万元,驳回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区政府对合作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具有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或合理的补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精神,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政府的承诺是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最硬的“软实力”,行政机关相较于普通经营主体,理应具备更高的法律认知与审慎义务。涉案合作协议的利益分配条款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认定无效,某建设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但某区政府作为行政主体,明知法律禁止仍签订上述条款,对利益分配条款无效负有主要责任,其后,又未能依照生效行政判决要求,妥善处理合作协议无效后的相关事宜,依法应合理补偿某建设公司基于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的补偿金额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未简单止步于合法性审查,而是根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精神,深入考量企业基于对政府诚信和协议履行产生的信赖利益。在确认政府对行政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具有主要过错的前提下,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签订以及实际履行情况,依法合理补偿企业的信赖利益损失。本案向社会昭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必须恪守诚实信用,不得损害经营主体基于政府承诺形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积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福建政法委清朗天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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