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数据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数字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党对数字化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统筹推进数字福建、数字政务、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有关工作。组织起草我省数字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起草有关数字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数字化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负责数字经济产业布局,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新兴领域产业发展。推动跨领域跨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3.协调推进省级政务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政务信息化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等工作。组织开展数字政府调查评估工作。协调推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信息化,协调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协同促进数字乡村建设。
4.协调推进数据要素产权、流通、分配、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研究提出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建议,指导推动我省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发展和规范运营。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协调推进数据资源分类分级管理,推动信息资源跨行业跨部门互联互通。负责公共数据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在具体承担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标准规范、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等职责中,履行相应数据安全职责,负责拟订相关数据安全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同开展网络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和监管工作。
5.组织拟订有关数字基础设施布局规划,协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公共平台建设。协调推进数据领域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等重大科技攻关。推动数字化领域的产学研用结合工作。
6.负责数字化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数字化相关专项投资计划。依法审批省级相关数字化项目。
7.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数据管理局设5个正处级内设机构,即综合处、数据资源处、数字经济处、数字政务和数字社会处、数字科技和基础设施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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