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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规〔2023〕7号),健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投标竞争,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招标人是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现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二、业绩、奖励奖项及非强制性资质认证要求
(一)招标文件不得将超过项目要求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或与项目关联性不强的业绩、奖励奖项及非强制性资质认证等,设置或变相设置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上述业绩包含企业及个人项目经验、著作权证书、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奖励奖项包含奖项、荣誉奖励、慈善公益证明等;上述非强制性资质认证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认证以外的资质、资格、认证等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包含:各类企业证书、人员证书、产品证书或报告)。
(二)招标人不得通过堆砌业绩、奖项及证书数量,为特定投标人量体裁衣地设定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三)各类证书不得体现或者变相隐含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办理费用较高的证书,对中小企业实施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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