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
(四)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管理费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奖惩、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代建单位依代建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 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
第八条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批复文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等工作,签订并监督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
(四)组织或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六)配合项目征迁工作;
(七)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八)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
(九)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负责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十)负责对代建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或能力,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国有投资公司;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代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资格或能力。
探索研究由政府批准设立专业项目管理单位或国有投资公司对代建项目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条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事故责任且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且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的。
第十一条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四)配合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项目单位沟通协调,在不突破概算的情况下,优化方案,提升项目使用功能;
(二)组织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含工程总承包)、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协助项目单位签订并监督监理、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履行合同;
(四)组织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按月向项目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六)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规划报验、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要求的手续;
(七)组织项目施工,负责代办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八)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项目单位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九)负责组织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不得以代建为由规避招标,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代建单位,包括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选择代建单位,应当重点考核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第十七条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单位应当做好各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或交工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时限组织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程序报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拨付给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项目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不超过30%、建设实施阶段不低于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依约定另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的,由项目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项目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按程序报批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二十九条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5%,余额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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