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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应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双方应当依照约定执行。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相关规定,若招标人、交易中心在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由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再次感谢您对招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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