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0-28 17:20

  《福建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是贯彻落实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而修改制定的,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财政厅、粮储局联合印发实施。

  一、背景依据

  《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从法律层面对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出明确要求。《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中明确制定办法的主体。

  二、试行及修订起草情况

  在出台《福建省建立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意见(试行)》后,2021年开始在年主营粮食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制度后,确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模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机制的原则和责任,配套相关激励措施和约束行为。各地高度重视,开展政策宣传,全省规模以上企业积极配合,扎实推动落实,推动形成了地方政府储备与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互相促进、协同运作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为提高全省应急保障能力、稳定粮食市场作出了突出贡献。省粮储局在总结前几年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落实中的经验和困难的基础上起草修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粮储部门的意见,并在省粮储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修改形成。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粮食安全保障法》《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作为制定依据,并根据相关要求,将“工作目标”删除,对“激励措施”中的内容进行调整优化,对“相关要求”简化修改。

  (二)将“基本原则”修改为“规范建储”。在其“明确范围”中增加了品种界定和特殊原因核减(销)的办法;根据我省已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实际,将“渐进到位”修改为“动态调整”,明确每年动态调整的时间、标准;将“依法动用”修改为“合理动用”,改为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简化动用程序,便于各地快速开展粮食市场调节、保供稳价等需要。

  (三)增加“本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内容,与《福建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的施行时间同步。

  (四)对附件“承诺书(式样)”的内容进行修订,吸收了各地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中好的做法,每年根据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上一年度年报数据,与企业核对后直接将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在“承诺书”中明确。

  四、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一)五条规范建储要求

  一是属地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统筹考虑辖区情况,科学确定品种、规模,并负责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是明确范围。明确全省规模以上大米和面粉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对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任务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核减(销)。

  三是规模合理。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数量标准,按不低于企业上年度日平均加工量的3倍确定。

  四是动态调整。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每年动态调整,并常态化保持。对企业确因提升改造、停产等原因无法继续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义务的,应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核减(销)。

  五是合理动用。明确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下达动用指令,简化动用程序,快速反应,动用后及时组织恢复库存。对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明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给予合理补偿。

  (二)三个方面管理责任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履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对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是加强仓储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严禁虚报、瞒报。

  二是强化质量管控。企业应当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三是自主经营轮换。企业结合生产经营自主轮换,保证品质新鲜,确保需要时调得出、用得上。

  (三)三个方面激励措施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优惠政策。

  一是在安排企业技改、信息化建设、品牌建设,以及申报各级应急重点企业等方面予以优先鼓励支持。

  二是在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承担政策性粮食购销、代储各级政府储备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三是在出台促进粮食流通的优惠政策时给予重点安排,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更多企业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四)五种约束行为

  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未按照核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二是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报送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信息不及时不准确;

  三是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

  四是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指令、命令;

  五是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拒不执行或者未按要求恢复库存。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 0591-87551536。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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