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能源领域基础设施工作导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9-14 10:55

为规范引导民营企业有序参与能源领域基础设施投资,激发能源领域民间投资活力,福建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导则,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覆盖能源重点领域。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民营企业投资的火电、热电、海上风电、农林生物质发电、增量配电网、光伏发电、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虚拟电厂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明确平等准入、公开透明;市场主导、协同高效;安全优先、绿色低碳;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四项基本原则。

二、明确参与路径与建设运营要求。民营企业可通过自主投资运营、合资合作开发、专业服务外包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项目。项目推进需严格遵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按项目类型分类规范。其中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专项论证民营企业参与的可行性,并在项目申请报告中专项说明,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涉及建设运营资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运营活动。项目业主应落实建设质量首要责任与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并网项目应按规定服从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落实并网运行、安全防护等规范,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完善权益保障与退出机制。民营企业按股权比例或合同约定分享项目运营收益,国有资本与民营企业同股同酬、同权同责。任何单位不得无故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非协议约定的负担。运营期内民营企业可通过股权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依法合规退出,退出过程需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与相关方合法权益。

四、强化要素支持与服务保障。 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产业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将能源领域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发展规划统筹衔接。用地用海、用林、用能、用水、电力接入等要素需求享受同等保障。各地将积极争取各类资金支持,落实环保节能税收优惠政策。

五、明确监管与施行规则。要求各地从规划符合性、建设标准、安全运营等方面加强项目监管,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要求项目单位建立运营绩效评价体系,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处室:能源综合处。

联系电话:0591-87063511。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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