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为总则、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共3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采用代建方式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问题
《办法》明确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适用范围,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事业项目,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戒毒所等政法设施项目,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技术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用房项目和交通、水利等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为更好推广代建制,进一步规定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依照本办法推行代建制,建设单位具有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问题
《办法》结合价格、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将代建管理费相关规定修改为:“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及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代建管理费用增加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代建单位可以承担前期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服务,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三)代建单位选取问题
《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选取方式为:代建管理费估算合同金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存在特殊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以直接指定代建单位;未达到 100万元的,可以采用其他竞争性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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