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含5条,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节能审查定义和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含10条,包括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及节能审查机关的职责、节能审查分级管理权限以及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的规定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含8条,包括节能报告的内容要求、节能评审及对受委托开展评审的机构的要求、节能审查程序和具体审查事项、节能审查意见内容及时限、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等。
第四章节能审查验收,含4条,包括节能审查验收主体、节能审查验收报告要求、节能审查验收备案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含4条,包括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节能审查机关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含8条。明确了建设单位违反《实施办法》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节能服务机构违反《实施办法》的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信用惩戒措施以及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章附则,含2条。主要包括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印发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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