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规〔2026〕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数据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资源生态局、交建局、审批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单位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6年9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令第3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省发改委牵头制定我省代理机构综合性管理政策;省住建厅负责全省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和信息公示工作;省各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牵头整合部门指导有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加强对代理机构在交易现场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代理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章  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及从业条件

  第五条  依法在福建省内登记的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住建政务服务系统)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由住建政务服务系统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登记信息包括:

  (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等个人信息; 

  (三)在自有场所组织评标的,应当提供评标场所地址,以及所具备满足开评标的基本功能的独立开评标室、音视频存储等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机构对其登记的基本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六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填报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等信息,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在线监管平台将其归集的以上信息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进行共享。

  第七条  代理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应当具备法律、法规以及《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外,代理机构原则上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人员配置。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成立项目组。项目组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为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其相关信息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查询。其中,《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专业能力的从业人员,具体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从业人员均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投标流程以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

  2.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需为一级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且至少具备一项招标代理业绩。

  3.招标文件编制人具备工程建设类、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有分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需为一级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二)管理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招标代理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岗位管理、招标文件编制及审核管理、档案管理、合同履行等相关制度。

  (三)信息安全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招标过程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通过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以及职责分工,以及指导、协调、检查招标项目组成员的工作;

  (二)指导编制并审核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等文件;

  (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招标代理全过程工作;

  (四)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六)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提供的其他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通过框架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活动的,应在每个招标代理项目实施前书面确认项目负责人并经招标人批准。

  第九条  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他人名义从业。未受聘于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代理机构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代理机构职责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廉洁素质以及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履行合同义务,收取相应的代理服务费。代理合同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约定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各部门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积极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在办公场所公布服务事项、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

  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拟订招标方案;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协助开展资格预审;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条件及文件备案;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组织现场踏勘、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七)协助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八)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公示;

  (九)协助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十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十二)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异议投诉;

  (十三)收集、保存和移交代理项目的档案资料;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提出委托事宜的,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当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得到事先授权,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当经招标人同意。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处理异议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将异议的事实情况、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告知招标人,并经招标人审核。

  第十六条  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活动: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通过向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三)与招标人有关工作人员串通,规避招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

  (五)为特定投标人或特定潜在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提供方便;

  (六)向评标专家行贿;

  (七)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

  (八)其他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承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代理业务,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前,应妥善保存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按招标人要求的档案目录制作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一般在招标结束后30日内完成,及时报送招标人,并告知招标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档案。

  招标人需要代理机构另行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内容、管理期限、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在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设立登记所在地为福建省内的须在住建政务服务系统撤销登记。

第四章  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核实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由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在线监管平台,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代理机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相关处理结果通过行政监督部门指定媒体及在线监管平台予以集中统一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本行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进行实施,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机构,依法保障代理机构合法权益。不得有区别对待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或没有法定依据以评价结果限制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自主权、限制代理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在线监管平台)积极对接国家招标投标电子化数字化智能化监管网络,完善代理机构信息公示版块,优化提升平台功能,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数字化智慧监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招标投标行业组织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积极组织宣传教育,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海洋与渔业局、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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