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178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1〕10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7-0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1-07-09 09:14

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报来《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项目编码:2101-350181-04-01-52720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电量9241.52万kWh,S30(3.4MPaG,275℃)蒸汽用量259293.60t,S20(2.2MPaG,245℃)蒸汽用量1111168.80t,S8(1.0MPaG,205℃)蒸汽用量4800.0t,柴油21840kg,氢气20000t,仪表空气1584万m³,呼吸空气3.6万m³,压缩空气950.4万m³,氮气936万m³,脱盐水194400t,循环水370.87万t和新鲜水125929.4t,其中仪表空气、呼吸空气、压缩空气、氮气、脱盐水、循环水和新鲜水为耗能工质,均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43751.31tce(当量值)、259903.64tce(等价值)。项目TDI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为302.6kgce/t,达到《甲苯二异氰酸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8-2015)先进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6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报来《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扩建25万吨/年TDI项目(项目编码:2101-350181-04-01-52720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电量9241.52万kWh,S30(3.4MPaG,275℃)蒸汽用量259293.60t,S20(2.2MPaG,245℃)蒸汽用量1111168.80t,S8(1.0MPaG,205℃)蒸汽用量4800.0t,柴油21840kg,氢气20000t,仪表空气1584万m³,呼吸空气3.6万m³,压缩空气950.4万m³,氮气936万m³,脱盐水194400t,循环水370.87万t和新鲜水125929.4t,其中仪表空气、呼吸空气、压缩空气、氮气、脱盐水、循环水和新鲜水为耗能工质,均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243751.31tce(当量值)、259903.64tce(等价值)。项目TDI单位产品能耗指标为302.6kgce/t,达到《甲苯二异氰酸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8-2015)先进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6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