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2-00134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2〕79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2-03-3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4-01 10:50

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项目编码:2108-350122-04-01-703940)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36608.9万kWh、9.8MPa/540℃蒸汽81.6万t、2.0MPa/240℃蒸汽10.39万t、1.1MPa/190℃蒸汽208.77万t、0.6MPa/160℃蒸汽28.09万t、焚烧炉用天然气12万m3,年输出3.5MPa/365℃蒸汽57.7万t,年消耗压缩空气4408万m3、氮气2352万m3、新水570.37万t、5.6MPa/110℃除氧水50.49万t、130℃冷凝水237.16万t、脱盐水96.56万t、7℃/12℃冷冻水528万t、6.5℃/11.5℃冷冻水1080万t。其中,外购压缩空气、氮气、新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5.6MPa/110℃除氧水、130℃冷凝水、脱盐水、冷冻水为自制,能耗已计入电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15906.23 tce(当量值)、379393.38tce(等价值)。项目环己酮单位产品能耗1141.89kgce/t、己内酰胺单位产品能耗727.83kgce/t,优于用于类比的同类企业运行期统计的相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值;聚酰胺单位产品能耗(127.06kgce/t聚酰胺)优于《合成纤维制造业(锦纶6)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 第17号)》“表1”的I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5kgce/t(民用PA6切片),优于《聚酰胺6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HX∕T 52004-2014)“表1”的I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0kgce/t(民用PA6切片)。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重大影响。建议福州市、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三期年产2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项目编码:2108-350122-04-01-703940)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36608.9万kWh、9.8MPa/540℃蒸汽81.6万t、2.0MPa/240℃蒸汽10.39万t、1.1MPa/190℃蒸汽208.77万t、0.6MPa/160℃蒸汽28.09万t、焚烧炉用天然气12万m3,年输出3.5MPa/365℃蒸汽57.7万t,年消耗压缩空气4408万m3、氮气2352万m3、新水570.37万t、5.6MPa/110℃除氧水50.49万t、130℃冷凝水237.16万t、脱盐水96.56万t、7℃/12℃冷冻水528万t、6.5℃/11.5℃冷冻水1080万t。其中,外购压缩空气、氮气、新水为耗能工质,不计入综合能源消费量;5.6MPa/110℃除氧水、130℃冷凝水、脱盐水、冷冻水为自制,能耗已计入电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15906.23 tce(当量值)、379393.38tce(等价值)。项目环己酮单位产品能耗1141.89kgce/t、己内酰胺单位产品能耗727.83kgce/t,优于用于类比的同类企业运行期统计的相应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值;聚酰胺单位产品能耗(127.06kgce/t聚酰胺)优于《合成纤维制造业(锦纶6)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8年 第17号)》“表1”的I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55kgce/t(民用PA6切片),优于《聚酰胺6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HX∕T 52004-2014)“表1”的I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90kgce/t(民用PA6切片)。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12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重大影响。建议福州市、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连江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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