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6-00190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6〕112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6-30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26-07-06 15:40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6〕3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2800元/例。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商请重新核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财函〔2026〕3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省级鉴定40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3000元/例。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省级鉴定3800元/例,设区市级鉴定2800元/例。

二、收费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6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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